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医务员工的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 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 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 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物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内从事教学、科研、建设、维修、维护以及社会服务活动所涉及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人”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危险物品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涉及危险物品使用的相关部门、院(系)为危险物品安 全的主体责任单位;涉及危险物品使用的实验室、科室为危险物品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教务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 理处、保卫处为危险物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单位。
第六条 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部门、院(系)特点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二)稳定管理队伍,明确人员责任,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三)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申请、领取、使用、储存和处置等 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贯彻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工作 责任制。
第七条 直接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危险物品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配备专人管理(剧毒品双人保管),严格人员出入制度和领取登记制度;
(二)危险物品使用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熟悉所用危险物品的性质及可能出现的危险程度,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对参与危险物品使用的所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熟悉危险物品应急处理预案,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认真做好危险物品临时保管的安全防护工作,完善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具。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五)认真做好危险物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做好危险 物品使用的全过程记录,要定期对危险物品进行账、物的盘点与 核对,一旦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 各监管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用危险物品安全的制度建设,对教学实验室的危险物品安全进行监控和检查;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及重点学科(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危险物品安全的制度建设,对科研基地危险物品的安全进行监控和检查;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医院、饮食服务中心、锅炉房、配电室、供水中心、仓库等场所的危险物品安全制度建设,对其危险物品安全进行监控和检查;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物品的统一采购、供应过程的安全监管,以及各类许可证的办理;负责不具备自行处理条件危险物品废弃物回收公司的招标采购;
(五)保卫处负责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三章 申 购
第九条 危险物品的购置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建设、维修、维护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实际需要,任何部门、院(系)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危险物品。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 需购置危险物品时,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购置物品名称、类型、数量、使用时限等,经所属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 按照规定统一采购,并严格控制购买数量;临时追加计划亦按此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要协调危险物品供货单位,采取“一次采购,分批供货”的方式,根据各实验室教学或科研需要,多 次分批供货,做到实验室危险物品的“零库存”。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要严格按章办事,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四条 暂时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 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危险物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危险物品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各类危险品登记资料每年应装订成册,保存备查,保存期为两年。
第十七条 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严格落实“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 度。
第十八条 涉及危险物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执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确保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学生使用危险物品,任课教师应予以详细 指导,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化学品。
第二十条 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各使用及保管单位应对危险物品进行封存并注意保存环境的检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处置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应努力减少危险物品的使用和排放,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实验用品,采 用实验用品利用率高、污染物产出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使用应努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废弃危险物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或水冲,直接向外排放的废弃物, 应采用中和、分解、吸收等手段使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安全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实验过程中危险物品产生的“三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收集、保存,由产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部门进行审批,资产管理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各使用及保管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版权所有: 山东现代学院-工学院
Copyright 2018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13327号-2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