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高等学校实 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 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学实验室,是指在山东现代学院范围内、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或社会服务等活动的 实验场所。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学校整体工作中, 做到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第二章 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构建由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到人。
(一)校领导安全责任落实: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
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二)部门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教学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学校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三)教学实验室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和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网络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和各院(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 决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教学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
第八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教学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协调并督查各相关单位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生物和辐射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实施学校教学实 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教学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人事处负责配齐配强专职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员, 明确岗位责任,组织完成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等工作; 保卫处负责按照《山东现代学院安全工作规定》要求组织相应安全检查,并做好实验室消防安全等工作;财务处负责保证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等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以及相应证件的申报等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实验室的水电气门窗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及配合院系做好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等工作;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实验室网络信息的畅通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 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负责本单位进入实验室的教学、科研项目的安全状况评价和审核工作;及时发布和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一条 各教学实验室直接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责建立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 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落实各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并 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
(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组织、督促教师做好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审核工作, 并申请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和配发安全防护用品;根据实验项目的危险等级,负责组织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安全管理员, 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全面签订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学校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 级分层落实责任制,签订《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各单位 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签署《教 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主要领导责任人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实验 室主任)签署《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各单位可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分别要求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员工、科研项目负责人等签订《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贯穿 全部环节。
签订《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的有关人员发生变动时,由 继任者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一)加强教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全 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常规性和专业性 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 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 能。
(二)建立完善教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根据实验室特点, 采用网上考试、书面考试或实际操作等方式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通过相关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十四条 实验室项目安全审核机制
(一)建立教学、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进入实验室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尤其要对承担 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学、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 核和监管,明确标识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务必具备相应的安全 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二)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要加强对实验室新建、改扩建、搬迁或退出的安全审核,不断完善实验室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行机制。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 实验场所或设施时,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和建立审核把关工作流程,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完成交接和明确管理维护单 位后,方可投入使用;实验室搬迁、退出时,应首先考虑消除本 实验室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搬迁或退出。
第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一)本规定所指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实验室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山东现代学院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三)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物品购置及管理的规范流程,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 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危险物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管理制度”。
(五)加强对实验室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要建立规范完整的危险源清单,规范制定控制措施和设置监控系统,定期进行隐患排查与整改,并保存完整记录。
(六)要根据危险物品性质,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根据文件要求进行相应业务培训和申请从业许可证件,规范危险物品的 保存、使用和处置程序。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等文件精神,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 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
(三)实验室从事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 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四)涉及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等规 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设施等用电、用水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与安装要求接入、使用,进行必要的安全用水、用电的培训教育。
(二)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 线,不得超负荷用电;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拆装固定电源插座, 不得乱接、乱拉电线;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三)实验室严禁私自拆、改水路;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水管、水龙头及各种接头;要节约用水,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
(四)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 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教学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设备器材要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严禁阻挡安 全门;保持走廊畅通,禁止堆放杂物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二)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要定期检查,确保消防器材性能良好,发现 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安全措施。如遇火灾事故,能及时、冷静、正确处理。
第十九条 教学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二)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根据实验室潜在危险等因素配置烟雾报警、应急喷淋、 通风系统、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及时更新或升级安全设施,及时补充安全工作编制和人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教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在学校实验室内使用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
(二)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管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实验室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四)实验室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依规向上级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五)实验室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且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 当及时处理。
(六)实验室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 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 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山东现代学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办法》。
(二)严格控制危险废物源,提倡采用无毒无害的实验用品, 采用废物产出量少的实验方法;重视对相关人员环保意识的教 育,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了解危险废物的性质和安全防范措施; 提倡实验废物综合利用。
(三)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贮存,做好无害化处理和包装,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不得随意排放实验室废弃物。
(四)学校按照程序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实验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内务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必须将实验室名称、 危险类别、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必要的实验室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信息,按照要求在相关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标志标识。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和杂物,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和仪器设备布局合理,确保安全通道 畅通。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严禁工作无关 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定期召开实验室安全工作例会,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
相关记录,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档案和台账。
第二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
(一)学校统筹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坚持动态调整完善,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各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不断提高现场救援时效和实战处置能力。
(三)学校切实做好应急人员、物资和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等工作的及时开展。
(四)各单位和实验室应针对存在的危险点和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五)实验室人员须熟悉本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全员参加应急演练,确保能应急、有实效。
第四章 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 1 次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并根据上级要求或实验室安全实际情况,随时开展安全检查;各院系应建立 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实验室安全实际情况,每学期至少组织 2 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实验室应落实日常检查制度,随时排查隐患,实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全覆盖”。实验室 安全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录在案,做好检查台账。
第二十五条 安全隐患整改各单位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 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以及负责部门和人员。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 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相关单位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学校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行“零容忍”,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室安全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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