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学院实验室“三废”处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三废”处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与健康,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三废”主要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

二、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实验室“三废”处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师生员工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三、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三废”处理管理工作,把实验室“三废”处理工作纳入部门日常工作,切实做到部署具体, 措施到位,监管有效。

四、严格控制污染源,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实验用品,采用实验用品利用率高、污染物产出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提倡综合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有污染物存放的实验室,要建立预防污染及中毒事故应急体系,制定突发污染及中毒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严防环境污染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六、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保存,由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严格禁止随意排放、抛弃、倾倒“三废”。对违反规定随意进行“三废”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鉴于我校实验室“三废”物质种类及排放量各不相同, 各实验室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确保实验室“三废”物质符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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