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废物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济南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 有易燃性、有毒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者疾病传染 性的废物,以及实验动物尸体和解剖组织废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内从事教学、科研、建设、维修、维护以及社会服务活动所涉及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院(系)负责人为成员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第五条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人”的运行机制, 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的危险废物牵头管理单位,负责学校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完善以及检查督促,负责学校危险废物的备案登记、集中暂存和台账建设工作。负责对校医院、饮食服务中心、锅炉房、配电室、供水中心、仓库等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监控和检查。
第七条 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是学校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监管责任单位。
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对教学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监 控和检查;
科研处负责组织协调对科研及重点学科(实验室)等科研基 地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监控和检查;
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进行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回收公司的招标采购和处置经费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或设施;
保卫处负责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 危险废物产生的相关部门、院(系)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环节工作流程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危险废物产生的实验室、科室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各实验室、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负责制定并具体落实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危险废物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对参与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环节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执行危险废物专人管理和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章 危险废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条 严格控制危险废物源,提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实验用品或原材料,采用原材料利 用率高、危险废物产出量少的方法和设备。废气、废液、废渣及 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以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 污染。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重视对相关人员环保意识的教育和培训,要求有关教学、科研、医疗人员以及学生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正确的取用 方法,减少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十二条 用量较小的药品和试剂等,应按实际用量适量购置,尽可能减少因药品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了解危险废物的性质、危险程度以及收集贮存条件,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严禁不明成分或危险因素不可控的危险废物产生。
第十四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任意丢弃、掩埋或水冲。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及责任人等。
第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贮存
第十七条 险废物产生单位负责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 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八条 学校危险废物的集中贮存,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根据情况预约后勤管理处专人上门收集, 移交时须提供危险废物的名称、成份、数量及危险特性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雨淋、防渗漏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进行妥善保存。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以及容器或包装物,须按照《济南市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设置规范》有关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后勤管理处分别负责设置所辖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章 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危险废物实行委托处置。在转移危险废物前,资产管理处负责向环保部门报批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程序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 处置。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完善危险废物档案管理制度。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计划、危险废 物贮存设施设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员工培训计划及培训纪录等档案资料分类存放,并设专人保管。
第六章 实验动物尸体和解剖组织废料处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委托实验动物中心收集、暂存实验动物尸体。实验动物尸体处置程序如下:
第二十六条 解剖组织废料的临时贮存由临床医学院负责, 废料处置按照程序委托殡仪馆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危险废物产生及贮存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 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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